LLC in US,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新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是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责任屏障和合伙的税收待遇结合得最完美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了合伙及有限合伙和封闭型公司的长处或优点:
-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又可根据成员或经理的选择承担额外的责任,以保持合伙的个人信誉的优点;
-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如同一般封闭公司一样的成员的人数的限制,也没有s公司那样对成员类别和股份类别的限制,几乎任何人,包括非本州居民及外国人、法律实体等均可成为其成员,它比一般封闭公司有更大的适应性;
-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象合伙一样由成员分散地进行经营,也可以选择由经理进行集中的经营,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
- 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分派利益可以任意转让,但受让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从而保证了企业掌握在成员熟悉的人手中,但如经全体成员同意,也不排除受让人成为成员的可能;
- 在税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如同一般公司一样享有企业层次上的免税待遇。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更为有利的企业组织的形式。
LLC并非美国首创,但毫无疑问是在美国获得了最大发展。LLC在美国的诞生同一家石油公司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正是后者的需求直接催生出这一全新的企业形式。
汉密尔顿兄弟石油公司(Hamilton Brothers Oil Company),一家独立石油开采公司,从60年代后期开始就已开始通过海外LLC,主要是巴拿马的LLC(称为limitada)从事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获利颇丰。
在动荡的70年代,汉密尔顿公司抓住石油巨头们因中东冲突而自顾不暇的空隙在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中抢占了大量商机。为了在国内也能设立LLC,汉密尔顿公司的代表起草了相关的立法草案并向有关州进行游说。起初选择的目标是阿拉斯加州,但以失败告终;同一份草案又被呈递至怀俄明州,并获采纳,于1977年被通过,成为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五年以后,佛罗里达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但是,其他州的反应却并不积极,多持观望态度,主要原因是国内税收局(IRS)一直未就是否会给予这种给所有成员提供有限责任保护的新企业形式合伙税收待遇的问题表态。
僵持和争斗一直持续到1988年,IRS最终发布了第88-76号裁决(ruling),同意对有限公司按K章征税,即允许其享受合伙税收待遇。这一关键问题一旦解决,各州争相出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以充分利用这种企业形式所提供的高度灵活性。到1995年为止,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自己有限责任公司法。由于没有任何模范法(model act)或统一法(uniform act)作指导,各州有限公司立法通常以怀俄明州或佛罗里达州的立法为模本,但很多州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1996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公司法》(ULLCA),但只在很小的范围内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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